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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珠江VS珠江,同名商标“珠江电缆”之争

2020-12-12 17:51分类:电缆新闻 文章来源:珠江电缆  阅读:

 

  将企业字号作为产品标识,遇上他人同名商标时,谁侵权?业内颇具知名度的“珠江电缆”近来就因此引发诉争并一波三折。在一审法院判决不构成商标侵权后,二审法院日前终审落槌,否定了被告的在先使用权,改判侵权成立。
  
  同名电缆相遇
  
  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集研发、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电线电缆企业。2016年8月14日和2 018年1月21日,珠江公司先后就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和第22112299号“珠江”商标提交的注册申请被核准,均指定使用在第九类电线、电缆等商品上。而“珠江电缆”作为企业字号,珠江公司早在2001年即开始使用,20年来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在“珠江电缆”商标注册后,珠江公司还陆续获得“广东省优秀企业”“2018年度广东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20强”“中国建材最具成长竞争力50强”等多项荣誉。
  
  南方珠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珠江公司”)成立于2016 年6月,其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的制造和批发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公司推出了印有“南方珠江”“南方珠江电缆”等标识的电线电缆产品。
  
  珠江公司认为,南方珠江公司在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南方珠江”“南方珠江电缆”图文标识,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珠江”和“珠江电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公证取证后,珠江公司将南方珠江公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珠江公司还提交了由第三方独立调查公司作出的市场调查。该调查结果显示,68.7%的受访者认为“珠江电缆” 是“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缆”。
  
  在公证过程中,珠江公司发现广东粤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缆公司”)与南方珠江公司共用一个仓库,部分工程案例与南方珠江公司存在重合。珠江公司认为,粤缆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遂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珠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300 万元。
  
  一审认可在先使用权
  
  在庭审中,南方珠江公司辩称, 对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其享有合法的在先使用权,并没有不正当的意图,且该字样也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黄埔法院肯定了这一在先使用权,认为南方珠江公司不构成对珠江公司“珠江”“珠江电缆”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粤缆公司也无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黄埔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南方珠江公司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南方珠江”与“珠江”“珠江电缆”文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但是,南方珠江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南方珠江”企业名称在先,其登记成立后,珠江公司才获准注册“珠江”“珠江电缆”文字商标。因此,南方珠江公司对其企业名称中的“南方珠江”字号享有合法的在先使用权,其使用具有持续性和合法性。
  
  一审判决后,珠江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除一审查明的事实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另查明,南方珠江公司曾于2016年7月12日申请注册第20617830号“南方珠江 Southern Pearl River Cable”商标,被驳回;于2017年3月15日申请注册第23158523号“南方珠江电缆”商标, 亦被驳回。
  
  二审改判侵权成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本案二审审判长谭海华介绍,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南方珠江公司使用“南方珠江”“南方珠江电缆”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珠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谭海华认为,南方珠江公司在其电缆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南方珠江”、产品价格书上突出使用“南方珠江电缆” 字样的行为,足以实现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不是对企业名称或企业字号的合理、规范使用。
  
  至于南方珠江公司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本案二审承办法官裘晶文表示,对此应以《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依据,即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具体到本案,珠江公司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申请日为2015年5月20日,第22112299号“珠江”商标申请日为2016年12月1日。而南方珠江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 0 日,明显晚于第16994691号商标申请时间,也仅比第22112299号商标申请时间早半年。南方珠江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珠江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南方珠江公司已经在电缆产品上将“南方珠江”“南方珠江电缆”字样作为商标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南方珠江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南方珠江公司对其企业名称中的“南方珠江”字号享有合法的在先使用权错误,应予以纠正。
  
  裘晶文表示,南方珠江公司明知其申请注册的第20617830号“南方珠江 Southern Pearl River Cable”商标和第23158523号“南方珠江电缆”商标均被驳回,仍然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南方珠江”“南方珠江电缆”字样,侵权恶意较为明显。
  
  对南方珠江公司、粤缆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合议庭认为, 结合其在一审中提交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南方珠江公司、粤缆公司各自独立运营。部分工程案例雷同,仅能证明两家公司曾参与了相同的工程,而不足以证明其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南方珠江公司、粤缆公司未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因珠江公司、南方珠江公司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均难以确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南方珠江公司赔偿珠江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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